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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0-19 | 點閱數: 108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請各機關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 屬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控管程序一案。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10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154934702號函辦 理,並檢附來函影本1份。

二、為使各機關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 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控管程序之執行更臻周延,銓敘部補 充相關規定如下

: (一)各機關學校受理此類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時,若有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之各款情形時,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應 不予受理;若未有退撫法第24條第1項所定不予受理退休 案之法定事由(如經判決無罪,尚未確定),仍應確實依 退撫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之程序,召開考績委員會 就該公務人員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 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送請監察院 審查,或查明是否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各機關學校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如仍同意受理公 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時,應於彙送審定機關之函內, 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如認其涉案 或違失情節,確應依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 院審查,或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不同意受 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敘明理由通 知當事人(同時儘速處理上開移送、停職及免職案件, 以為明確准駁,俾符合退撫法第24條規定不受理之情 形)。

(三)各機關學校受理此類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不 包含內部檢討後之移送、停職及免職案件處理期間), 請於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以避免發 生申請程序遲未終結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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