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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0-24 | 點閱數: 7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十三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 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 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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