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