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945
  • slider image 894
  • slider image 774
:::
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0-24 | 點閱數: 92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考試院民國111年9月23日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1年9月23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7000111號令副 本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修正條文第131條第 2項規定,除第7條之1、第103條及第113條分別自110年1月 1日、111年7月1日及108年8月23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11年9月25日施行)。上開修正條文 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 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上網下載。 三、依修正後條文規定,請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次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 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序文,各服務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有退撫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所定情形,而擬主 動申辦其命令退休時,增訂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 書面表示時,服務機關得依其意願不進行命令退休前之 職業重建服務程序。爰各服務機關擬依退撫法第20條第1 項第2款第1目規定主動申辦所屬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 時,若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書面表示其「無繼 續任職意願或無須職業重建服務」時,可免進行職業重 建服務程序;進行職業重建服務期間始提出書面表示 者,亦同。至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111年9月24日以 前)已在進行職業重建服務,但尚未終結者,基於程序 從新原則,亦得依上述新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此外,縱 使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服務機關仍應依退撫法第20 條及本細則第16條規定,就所任職務職等相當且工作性 質相近之其他人員工作表現質量進行評比,其工作績效 與工作態度顯與一般質量表現有所差距並有具體事證, 且於本機關已無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予調 任後,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 作之證明,再據以辦理當事人之命令退休。

(二)依本次新修正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刪除再任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 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公務 人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之適用範圍並自發布 日施行(即自111年9月25日生效)。準此,因再任受委 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 85 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依原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自111 年9月25日起,應恢復其權利。爰請各服務機關配合辦理 相關作業如下:

1、請各機關清查所屬退休公務人員是否有原依退撫法施 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者;若有,應即通知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後 (以下分別簡稱舊制、新制)年資之退休金支給機關 或發放機關,自111年9月25日起,恢復發放渠等舊、 新制年資之月退休金,並補發自111年9月25日起已經 停發之月退休金,併請各發放機關在作業程序允許 下,儘速辦理完竣。

2、另仍有優惠存款者,請各服務機關以書面通知其儘速 持該通知至原儲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臺灣銀行)各分行,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 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 續,並副知支給機關、原儲存之臺灣銀行分行及本 部。

3、各發放(支給)機關前依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 第70條第3項及其原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對退休公務人員作成停止領受舊、新制年資 之月退休(職)金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行政處分, 依本次新修正條文第109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應予廢 止,並自111年9月25日起,失其效力。

(三)另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 所僱用之職務,以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9條原所定「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或個人」之認定,原係依本部100年7月 14日及104年11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及第 1044033900號等2令之規範(以「僅承攬政府業務」及 「薪資全由政府預算支應」為適用對象),為避免造成 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本部上開100年7月14日令、104年11 月3日令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新修正條文第109條第1 項規定未合者,均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111年9月25 日)起停止適用。 

:::

站內搜尋

:::

倒數計時

2024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