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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1-01 | 點閱數: 108

主旨: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 撫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其中第109條規定 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相關事宜。

說明:

一、本局111年10月6日桃教人字第1110094465號函諒達及依教 育部111年10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101349A號書函辦 理。

二、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自111年9月30日修正施行後, 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 所僱用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 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之適用範圍,是 以,退休教職員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 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 基本工資,而依原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及停止辦理 優惠存者,自111年9月30日起,應恢復其權利。爰請各校 配合辦理下列作業:

(一)請清查退休教職員是否有原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者;若有,應即通 知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以下分別簡稱舊 制、新制)年資之退休金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自111年 9月30日起,恢復發放渠等舊、新制年資之月退休金,並 補發自111年9月30日起已經停發之月退休金,並請在作 業程序允許下,儘速辦理完竣。

(二)另仍有優惠存款者,請各校以書面通知其儘速持該通知 至原儲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 行)各分行,依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 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並副 知支給機關及原儲存之臺灣銀行分行。

(三)各發放(支給)機關前依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1款、 第70條第3項及原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第2款 規定,對退休教職員作成停止領受舊、新制年資之月退 休金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行政處分,依本次新修正條 文第109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應予廢止,並自111年9月 30日起,失其效力。

三、教育部108年7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85354號函送 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 發月 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與前開新修正條文第109條 第1項規定未合者,自該條文修正施行日(111年9月30日) 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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