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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1-21 | 點閱數: 87

主旨:檢送「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

說明:

一、查本部89年2月10日台(89)人(二)字第8901275號書函 意旨,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之實習教師從事教育實習屬 師資培育過程之一環,需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育 實習,為學習階段,非實際任職,爰不得併計教師休假年 資。為求衡平,有關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經折抵教育實 習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兼任行政職務時,亦不得 併計休假年資。復查本部94年7月1日台人(二)字第 0940079158號書函係衡酌上開89年2月10日書函意旨,規定 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 兼任行政職務時,尚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二、據上,旨揭令釋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 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為求衡平,不 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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