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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1-29 | 點閱數: 259

主旨:有關行政院函以,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 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因行政院主張「行政懲處為行政權之核心領域」之見解 業獲憲法法庭肯認,且為進一步落實旨揭判決意旨,並避 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針對人員 違失行為,依下列原則處置:

(一)行政懲處為主:機關應秉持及時、落實行政懲處及首長 負責之原則,儘速完成行政調查,並依考績法、公務員 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至下列2種情形,則依現行方式處置:

1、公務人員涉酒後駕車者:依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行政院頒「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 議處理原則」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 懲處要點等相關法令有其應負之法律責任;又上開原 則及要點對於酒駕人員懲處、懲戒態樣已臻明確,如 有違反,機關得視違失情節及態樣,予以行政懲處或 移付懲戒。

2、公務人員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依懲戒法免除職務、 撤職或休職之虞者: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 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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