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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2-12 | 點閱數: 94

主旨:所詢銓敘部民國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以 下簡稱銓敘部104年8月6日函)之適用疑義一案。

說明:

一、復貴府本(111)年11月1日府授人考字第1113009217號函。

二、按本部為因應審計部104年間全面清查各機關公務員兼任公 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並期節省各機關 (構)辦理兼職查核之人力與時間,協助各機關(構)提高查 核資料之準確性,爰建置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以下簡稱查 核平台),且參酌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及第5條有關應受懲戒事由、違法情節重大者始予停職 之規定,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按:現為懲戒法院)相關 議決書之議決結果,以本部104年8月6日函送相關認定標準 及處理原則,就上開審計部清查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情形 歸納為8種態樣;嗣因上開本部104年8月6日函擬具之8種態 樣已不敷使用,本部爰於查核平台增列3種態樣,並以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642836631號通函各主管機關在 案。茲以上開本部104年8月6日及106年11月17日函就違反 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限制之11種態樣,僅為原則性歸納, 係作為各機關(構)衡處個案之參考,非謂公務員違反經營 商業規定之情事,僅以該2函列舉者為限,是無論是否符合 該認定態樣或其餘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之情事,仍應由權 責機關(構)本於權責依法審認及處理,合先敘明。 三、本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 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 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第23條規定:「公務員 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依上開規定, 「經營商業」係指公務員擔任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 他法令設立之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相類似職務,是公務員 如有違反上述不得經營商業情事,各機關(構)應視其所涉 情節輕重予以移付懲戒或懲處。又服務法修正公布後,本 部前以本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知中央暨地 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略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 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 關函釋(按:本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 本)本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 關(構)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 定辦理。是旨揭本部104年8月6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既僅係原則性歸納,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予 停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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