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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2-14 | 點閱數: 85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送該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 11155155781號令一案。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 111551557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旨揭令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 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 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 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 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 因消失之情形。

三、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 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 14條等相關規定。

四、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 非屬公教人員保險法(下稱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依公 保法第1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以,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 退保,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如選擇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 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 退保,並得退還所繳之保險費。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 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 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 予退還,附為敘明。

五、銓敘部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本府 109年12月8日府人給字第1090309343號函諒達)及歷次解 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11年12月8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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