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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2-03 | 點閱數: 72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2月3日府人考字第1120022887號函轉知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

說明: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
  1.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2. 對於公務員自行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所獲取之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
  3. 惟其行為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服務法第15條第7項(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規定。

二、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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