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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1-07-02 | 點閱數: 214

主旨:因應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 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有關各機關 (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於該期間照顧子女需求 之請假規定。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30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5228號函及本府人事處案陳教育局同日桃教人字第 1100056389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 指揮中心)110年6月23日發布略以,為確保國人健康,全 國再同步維持疫情三級警戒2週至110年7月12日止。教育部 嗣於同日配合指揮中心指示,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 (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合先敘 明。

三、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 假,說明如下:

(一)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 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 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有關各類人員因前開事由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請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 理。另為簡化行政作業,爾後有關類此因應疫情致有延後 開學、停課等情形,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請逕依人事總處 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及同年月10日總處培 字第1090026271號及上開同年月27日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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