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電子煙回收據點及投遞須知宣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1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89286號函辦理。
二、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三、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請逕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官網(首頁 > 健康主題 > 健康生活 > 菸害防制 > 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 (一) 回收期限:自115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緩衝期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