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會稽國民中學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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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7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
1120119校務會議通過
一、面容:
1.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化粧品(包含有顏色的護唇膏)且不得佩戴飾物(包含雜色之隱形眼鏡、角膜變色片、放大片、耳環、耳棒、耳針、舌環、鼻環、戒指、手鍊、項鍊…等。),以及不得紋身。
2.學生頭髮,以整齊、自然為原則。
二、指甲:不得留長指甲或塗擦指甲油;指甲需保持乾淨。
三、衣服:
1.衣褲依照學校所訂定之制服及運動服款式穿著整齊乾淨。
2.校服皆不得做任意修改。
四、鞋子:以運動鞋為主,不得穿著涼鞋、拖鞋、高跟鞋。
五、書包 (提袋):
1.請使用學校統一的書包及手提袋,若不敷使用才能使用個人的提袋。
2.不著色塗抹、不做任何裝飾、改裝。
六、其他:
1.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穿著校服,並增添保暖衣物。
2.班服只用於事先申請之班級或指定課程、場合,未通過申請不得穿著,且須以班為單位,統一穿著。
本辦法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及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