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兒童 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 定」第五點及第六點附件修正規定各1份,自112年2月20 日起生效,請貴校宣導運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247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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