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 五點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五、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 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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