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民國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條例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令會同發 布除第2條第2項、第3項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 事項自112年6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4月30日施行。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2年6月12日考臺保一字第11200022811號令及行 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1200013482號令辦理。
二、前開考試院、行政院令已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 //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並檢附發布令影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