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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組 - 一般公告 | 2023-07-17 | 點閱數: 280

主旨:

檢送修正後之「桃園市政府管轄學校通報社會局處理家長 未協助學生就醫流程圖」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3月8日召開本市112年度第1次校園學生自 我 傷害防治會議決議、本局112年6月9日桃教學字第 1120052415號函及本府社會局112年6月17日桃社兒字第 1120057184號函辦理。

二、部分學校於上開會議中反映學校或學生自覺有身心狀況需 要家長陪同就醫及用藥需要,惟家長不同意就醫致使兒少 無法即時就醫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兒童及少 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情形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 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學校可從兒少法觀點向家長勸說, 先予敘明。

三、為維護兒童及青少年權益,本局訂定旨揭流程圖「桃園市政府管轄學校通報社會局處理家長未協助學生就醫流程 圖」,其處理流程如下:

(一)倘學校知悉有自殺自傷意念及行為學生,經學校召開個 案需求會議評估個案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並確認家 長有未讓學生就醫之事實發生,且已發生三次以上,顯 有違反兒少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情形。學校進行社政通 報,填寫「兒少保護及脆弱家庭通報表」通報本府社會 局。

(二)學校檢附個案會議紀錄、學生報告單、親師聯絡表(單) 等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局,再函請本府社會局依兒少法 53條、54條及56條辦理。

(三)學生在校時,請學校持續校園輔導機制,風險降低後, 由學校評估予以結案。

四、本案倘有此類個案,可逕依上開規定函報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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