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服務偏遠地區領受人及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之便利 性,本局增列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 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下稱本基金)代付業務,並自 即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 理。
二、查本局現行委託之代收代付銀行為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為服務偏遠地區領受人及支領新 制一次性退撫給與之便利性,考量中華郵政分支機構分布 全國各偏遠地區,且其儲戶普及性高等條件,爰增列委託 中華郵政辦理本基金代付業務。
三、符合申請撥入中華郵政帳戶資格者,相關作業規定說明如 下:
(一)適用範圍: 1.偏遠地區退撫給與領受人(不限支領退撫給與種類)。 2.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者。
(二)偏遠地區認定標準:依內政部公告之全國人口密度資料 及離島地區界定偏遠地區鄉鎮區範圍,並按領受人之 「戶籍地」或「參加基金機關所在地」(應符合其中一 項)為準。(新制退撫給與領受人適用偏遠地區一覽表附件1)
(三)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種類:包括一次退休(職、伍)金、 一次撫卹金、遺屬一次金、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資 遣給與、未併計年資退費等。(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種 類一覽表-附件2) (四)申請流程: 1.已在支領定期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填具「領受人員基本 資料異動申請表(中華郵政─已在支領定期給與領受 人用)」(附件3),黏妥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及 檢附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由本局認定 之。 2.新申請退撫給與之領受人: (1)填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中華郵政─新申請退撫給與領受人用)」(附件4),勾選其 資格條件選項。 (2)領受人如勾選偏遠地區申請資格者,應由各機關(學校) 單位人事部門認定並核章確認:以戶籍地申請者,應檢附 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以參加基金機關所在地申 請者,亦包括退撫人員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單位所在地。
(五)有申請開立中華郵政專戶需求者:(中華郵政專戶設立及 撥款流程-附件5)1.已在支領定期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填具「新制退撫給與 改存專戶申請書(中華郵政用)」郵寄至本局,再依 本局公文及相關文件等至中華郵政開立專戶。俟開 立專戶後,填具「領受人員基本資料異動申請表(中 華郵政─已在支領定期給與領受人用)」送交本局辦 理相關作業。 2.新申請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填具「退撫給與專戶申請書 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中華郵政用)」,持相關文 件等至中華郵政開立專戶。俟退撫案件經主管機關 審定後,由主管機關以審定函副本通知本局辦理相 關作業。 3.另中華郵政專戶每人僅得開立1戶,可供存入新、舊制退 撫給與,申請撥入中華郵政專戶之資格條件認定方 式同說明三(四)。如已開立中華郵政一般帳戶者, 於申請轉換為退撫給與專戶時,須結清一般帳戶, 附為敘明。
四、檢附本局服務電話表(附件6)。本案相關資料均登載於本局 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fund.gov.tw)最新消息項 下,供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