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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9-21 | 點閱數: 158

主旨: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 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行政院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案。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9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9051號函及人 事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2號函辦理,並 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 障法)第23條規定,及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勤 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 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 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及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函釋停止適用情形,說 明如下:

(一)有 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 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 2、有關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期限,如加班或其他項補 休之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應依 保障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其他項補休依行 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理 (按,本府112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030111號函計 達);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補休期限仍 依該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 理,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行政院107年4月11日函 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本府107年4月16日府人考字 1070084791號函亦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二)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

1、原人事局79年6月2日七十九局叁字第20732號函等16則 函釋(詳如附件「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 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 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 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

2、有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得否至 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疑義,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2年1 月1日以後,應依保障法第23條及支給辦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加班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 仍依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 函辦理,且依停止適用前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 點規定,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原人事局95年12月 12日書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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