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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條、第1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0253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旨揭辦法修改內容如下:
- 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第1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主管機關逕行改核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時,考核機關為該主管機關,第16條:『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 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 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