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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10-16 | 點閱數: 64

主旨: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 112562174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4條對於公務員投資限制規範,將原規定公務員僅得於 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構)監督之營 利事業,修正為以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 督或管理權限者為限。基於服務法第14條規範立法原意及 為不過度限縮公務員投資行為,爰服務法第14條第4項就公 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 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 務(包含依法令規定由某機關(構)之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 當然兼職)。

三、又以公務員本不得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投資利益,是無論 於其本職或兼任職務,其他法規就公務員職權行使之衝突 禁止及防止個人利益輸送等相關規定,仍應依各該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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