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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12-08 | 點閱數: 433

主旨: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 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 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說明:

一、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 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 明各1份。

二、為防止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 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應適 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 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 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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