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及促進志願服務發展,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志工服務,以實際行動關懷在地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青年志工符合十二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之規定,以團隊方式辦理短期性或長期性推動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志工服務面項活動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送達本府提出申請,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敬請貴單位協助宣傳並踴躍邀請青年志工組隊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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