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府教育局114年9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40088691號函略以, 請各機關學校重申酒駕零容忍之觀念: (1)酒後駕車嚴重影響機關學校形象,為維公務紀律,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提醒同仁,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 (2)另同仁如有酒後駕車或酒後駕車肇事等情,行為人除依法令裁罰外,相關行政責任之檢討,經各機關學校查證後,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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