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案修正摘述: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二、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
(一)7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二)未達7日,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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