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10月27日桃社兒字第11400962051號 函辦理。 二、為落實兒少表意及參與公共政策的權利,邀請設籍或實際 居住桃園市或就讀桃園市學校11歲(含)以上至18歲以下兒 少,針對兒童權利公約政策、法規運行或各類行政事務運 作等事項,以拍攝影片的形式,提出檢討及策進,並邀請 大眾關注此項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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