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 經依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教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規定, 明定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故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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