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相關條文:
1.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 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
2.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3.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 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 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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