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修正發布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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