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勞動部115年3月20日函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案:
查「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115年1月1日施行,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
(一)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
(二)申請「30日以上未滿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依勞動部110年7月27日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