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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衛生組 - 一般公告 | 2016-12-12 | 點閱數: 862

一、依據本府105年12月2日府衛醫字第1050297945號函辦理。
二、近來有團體假借衛福部或受該部委託之名義,以電話方式向各機關(構)取得聯繫,並希望至各機關(構)辦理急救訓練,該部並未委託或補助其他名為「急救教學中心」、「急救教育推廣中心」(分為北區、中區、南區)等單位或類似名稱之單位辦理是項訓練之推廣。
三、有關辦理心肺復甦術(CPR)訓練,請參考以下注意事項:
(一)如聲稱為衛福部委託或補助之團體,應備有該部署名委託或補助之正式公文書。
(二)急救教育訓練內容強調實地操作,因此是項訓練課程並非30至40分即可完成。
(三)辦理訓練應無須提供付費之健康檢查或販賣醫療器材,如果於訓練過程中,販賣非屬急救教育訓練之用品(如:血壓計),請確認該團體是否具「醫療器材販賣執照」及 「該類醫療器材之許可證」,如有疑問可向本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查詢,電話:(03)3340935#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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