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本府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及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案。
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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