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06年1月9日桃教資字第1060001989號函諒達。
二、本案計畫申請時間自106年1月16日起至106年2月17日止,請欲申請 計畫之學校於期限內繳交相關文件, 相關附件業隨前函發出。
三、另原旨揭計畫內之各校結餘款支票抬頭地址誤繕,抬頭請填:桃園市桃 園區東門國民小學。
四、檢附旨揭計畫及契約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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