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945
  • slider image 894
  • slider image 774
:::
公告 文書組 - 一般公告 | 2017-03-01 | 點閱數: 849

一、申請條件:

    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

    前項之規定。

二、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三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

    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三、補助金申請作業時間自106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四、相關申請作業詳如附件。

:::

站內搜尋

:::

倒數計時

2024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