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
前項之規定。
二、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三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
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三、補助金申請作業時間自106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四、相關申請作業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