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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研習進修 | 2017-04-24 | 點閱數: 838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二、本案研習課程資訊如下:
(一)研習日期:106年7月4日(星期二)至7月7日(星期五),共4天。
(二)研習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36號東安國小一樓視聽館(當日停車請依志工引導停至東安國中地下停車場)。
(三)研習對象: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以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優先參加。
2、請尚未取得人員認證或認證人員已調離之學校務必核派1名人員參加。
3、依教育部臺教資(六)字第1060043895號函,本案研習開放部分名額供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院校、國立小學及其他縣市補課人員參加。
(四)研習人數:預計80人,以尚未取得認證之學校人員優先錄取,額滿為止。
(五)報名方式:請務必同時完成以下兩項系統報名:
1、至桃園市教師專業發展研習系統(http://passport.tyc.edu.tw/)東安國小項下報名,課程搜尋關鍵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2、請至東安國小網路報名系統(http://goo.gl/x6VhFK)提出報名。
3、補課學員請直接於東安國小網路填報報名系統報名,並與東安國小鍾怡盈組長確認補課科目及上課日期。
(六)全程參與本研習者,將由主辦單位核發研習時數24小時及研習證書。
(七)本研習計畫活動工作人員及報名參加經審核通過者,於活動期間以不影響課務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由各所屬學校依權責准予公(差)假登記。
三、相關問題請洽本案聯絡人員東安國小鍾怡盈組長或李莉萍主任,電話:03-2728496#210、211。
四、檢附本案研習計畫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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