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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訊組 - 一般公告 | 2019-11-18 | 點閱數: 48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08年11月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124416號函辦理。
二、查國教署104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45819號函暨
104年12月28日召開之「105年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第2次會
議」決議略以,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國中三年級學生具特殊情形依
上開會議決議,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免參加
國中教育會考:
(一)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
各國中與家長共同召開IEP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
生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參加或可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
管道入學時,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二)重大傷病應屆畢業生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評估因情形嚴重致無法參加國中會考時,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教學
醫院醫生評估診斷證明等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准後,得不參加國中會考。
三、承前,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部分,請國中各校依前開規定
辦理;另重大傷病應屆畢業生部分,若有前述情形無法參
加國中教育會考,請學校檢附「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醫
生評估診斷證明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核准後,得不參
加國中教育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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