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1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06676A號函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略以,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三、適逢新學期開始,請貴校加強宣導相關衛教及協助單側聽損學童所需特殊教育需求,並主動察覺尚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協助上開學生申請鑑定安置作業,以維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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