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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1-06-15 | 點閱數: 210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學校 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 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 功薪執行疑義案。

說明:

一、本部110年6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函諒達。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第1項)教師薪 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第3條 第2項規定程序於30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師法提起救濟; 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 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第2項)依前 項申請重行敘定者,其事實或理由如有須查證者,教師得 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前為限。但教師接到敘薪通知書至本學期終了之期間未達30日或已逾本學期者,均 以30日為限。(第3項)第1項重行敘定,於規定期限內提 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到職之日起生效;逾期提出申請 者,經敘定後自教師申請之日起生效。」。

三、據上,依本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函釋,自110年 6月2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定,其符合之 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110年6月2日後年資為限。教師倘 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生效日,當事人自上開函釋起 30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10年6月2日起生效;於30日後申 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 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 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110年6月2日 起10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

四、本案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 爰請各主管機關及學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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