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第 四點、第五點及附表二、三、六,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
一、旨揭要點及附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四點:為提升各校辦理敘獎之即時性,爰修正提高授 權各校核定發布教職員平時獎勵之獎度為記功二次以下 案件
(二)第五點,刪除同案有校長(園長)敘獎案須優先辦理之規 定,並明定記大功以上案件,應函報本府教育局核辦。
(三)附表二:考量研習規模大小與參與人數多寡,將影響工 作人員辛勞程度與辦理意願,爰修正「4、辦理研習、觀 摩會、教學、進修等獎勵基準」。
(四)附表三:修正「1、辦理中央補助、地方自辦國民教育經 費計畫獎勵基準」之採購金額級距、新增督導人員為 「2、辦理中央補助、地方自辦國民教育經費計畫懲處基 準」之懲處對象。
(五)附表六:配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之修正,修正作業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