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 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業經 內政部於110年7月27日以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2號令修 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日臺教文(二)字第1100102853號函辦 理。
二、旨揭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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