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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組 - 一般公告 | 2021-12-30 | 點閱數: 191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釋家庭教育法所定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人員定義範圍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2日臺教社(二)字第1100172844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參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意旨,考量學校係推展家庭教 育單位之一,並為容易接觸到家庭之場域,爰新增其家庭 教育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 掌握家庭教育理念。

三、另家庭教育法第13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 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 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 職教育。108學年度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總綱」,已將家庭教育納入19項議題之一,要求學校應適 切融入各類課程設計中,並於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中議 題融入說明手冊訂有學習主題、實質內涵與融入說明,提 供學校課程與教學設計及教師教學參考。 

四、依家庭教育法、學生輔導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教育體系中各類人員均 負有不同之家庭教育推動任務,學校現場之教師、輔導教 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等相關推展人員,透過家庭教育議題融 入各領域課程教學、家庭訪問、提供親職教育和親師輔導 與管教知能策略及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等各項 工作之推展,以提升家庭教育與學生輔導成效。

五、綜上,綜合考量家庭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以及參考家庭教育 議題融入說明,仍依教育部108年5月27日臺教社(二)字第 1080074918號函: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輔導 人員、行政人員每年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增能研習,以強 化協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累積認證時數並核予證明。

六、請學校依教育部函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採計範圍,執行學校相關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專業研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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