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同年2月10日施行。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1年2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0812號函及考試院、行政院同年月25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13091號、
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4113號令辦理。
二、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
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