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 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4月18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036 號函辦理。
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111年 11月2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 條準用前開法律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 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 不得拒絕。
四、依上開規定,基於選舉業務需要,惠請各機關及所屬機關 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協助辦理,並請鼓勵同仁踴 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