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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料組 - 政令宣導 | 2023-08-31 | 點閱數: 126

主旨:

請各校112學年度落實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令規定之 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學 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跟蹤騷擾防制 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辦理。

二、前開法令規定需辦理之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摘錄如下: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除 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 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又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前開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 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 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前 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 技巧、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等。又幼兒園應實 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 課程或教育宣導。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 育宣導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性剝削 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 網路之知識、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等。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每學年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 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五)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4點規定略 以,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 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 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六)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規定略以,各校應落實跟蹤 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 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爰請各校至少辦理一場次相關宣導活動。

(七)依「性騷擾防治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校應定期舉辦或 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三、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規劃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並可結合 社政、警政、衛政及民間團體資源辦理,以提升學校教職 員工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及知能;另請多元宣導並暢通申訴 管道、鼓勵揭弊措施,以維護兒少權益,共同厚植並建立 友善之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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