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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 - 政令宣導 | 2024-06-20 | 點閱數: 80

主旨:

重申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 8 小時課程相關 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3年6月3日召開之「桃園市113年度第4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防治諮詢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主管 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 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行為人接受8小時之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復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已編製旨揭課程教案手 冊,並掛載於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性別 事件防治資源中心─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相關教育課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內容)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GenderCase), 供各校參考運用,該課程內容包含:

(一)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2小時;

(二)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2小時;

(三)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2小時;

(四)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2小時。

四、再查「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 程」第11點規定略以,啟動調查案件,請逐案填列事件當 事人輔導成效評估表,並函報本局送本市性平會審議後, 方可辦理結案。

五、綜上,倘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調 查成立,並命行為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者,請確依前開規定辦理,並將課程落實情形確實填寫於 輔導成效評估表報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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