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導觸法少年資料保密暨學校輔導聯繫窗口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4月15日召開「辦理司法院高風險試辦方案與行政機關聯繫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有關塗銷規定摘錄如下:
(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第3項規定,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
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
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
(三)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係指保存機關、機構及團體依其業務就本法第83條之1第1項事件或案件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之紀錄。但不含保存機關、機構及團體因調查、偵查、審理、執行該事件或案件所編纂之卷宗。
(四) 又塗銷係指予以塗抹、刪除或遮掩,使一般人無法直接或經比對後可辨識為少年者而言,經塗銷後紀錄及檔案資料之保存及銷燬,仍依保存機關、機構或團體對各該檔案之保存及銷燬有關法規辦理。
三、 另依上開會議紀錄決議,如針對個案進行討論,學校端主責聯繫窗口為個案所屬學校輔導主任,倘少年調保官為調查需要,函文調閱學生在校資料,請輔導主任統一彙整觸法少年個案在校資料後,提供少年調保官參考。
四、 綜上,為維護少年權益,任何人均不得洩漏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提醒貴校在討論學生案件內容時,應兼顧學生隱私及提供對保密原則的敏感度;另有關學校端輔導窗口與法院聯繫部分,請由學校輔導主任擔任窗口與少年調保官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