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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 - 政令宣導 | 2024-09-06 | 點閱數: 82

主旨: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請貴校落實執行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9075號函辦理。

二、 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原就讀學校應就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1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1個月內為之。爰請貴校依前開規定時程辦理「評估會議」,如有轉銜學生應登入「教育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追蹤管制。

三、 復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1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爰請貴校依前開規定時程於學生入學日起1個月內,登入通報系統查詢是否有轉銜學生。

四、 另提醒各校每年度7月因部分畢業之轉銜學生現已確認升學學校,請「 原就讀學校」務必登入通報系統,針對前開學生填入「現就讀學校」,藉以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以落實輔導不漏接,爰請各校再行檢視通報系統轉銜名單。

五、 另針對追蹤期間屆滿6個月仍未就學之個案,應進行結案評估,請確實依期程辦理結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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