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範 圍,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 暨教育部113年7月23日召開之「第三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 計畫聯繫會議」及113年8月29日召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原則研商會議」決議辦 理。
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 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 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 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三、請貴校落實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專業研習,以提升家庭 教育知能,達初級預防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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