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法規係依據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17 條第3項規定訂定。
二、本府前依據原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於109年12月 24日訂定發布,嗣於112年4月17日修正之「桃園市特殊教 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業經本府於113年9月27日以府法 濟字第1130269301號令廢止,併同檢送發布令1份。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ty cg.gov.tw/)下載。
link to https://sites.google.com/kjjhs.tyc.edu.tw/kjjhsnews/%E9%A6%96%E9%A0%81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