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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 - 政令宣導 | 2024-10-21 | 點閱數: 52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 查特殊教育法第20條第3項規定略以:「......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三、 倘貴校(園)學生或幼兒經觀察評估有明顯特殊教育需求,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應函報本局知悉,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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