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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 - 政令宣導 | 2024-10-23 | 點閱數: 62

主旨:

請貴校辦理教師性別平等教育進修研習時,將代理教師、代課教師納入參與對象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113年9月24日召開之「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3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3條規定略以,性平法所稱教師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

三、 復查性平法第16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四、 綜上,本案請貴校留意辦理教師性別平等教育進修研習時,應將代理教師、代課教師納入參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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